為加快推進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,健全技術規范體系,近日,生態環境部發布了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水處理通用工序》(HJ 1120—2020),指導排污單位水處理設施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。
水處理通用工序涉及行業眾多,類型復雜,行業排污特點差異大,該規范主要適用于采礦類、生產類、服務類等三類行業。采礦類包括煤炭開采和洗選業,陸地石油、天然氣開采,黑色、有色金屬礦,非金屬礦和其他采礦業。生產類包括制造業,電力(不含發電和電力供應)、熱力、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等。服務類包括交通運輸、客貨運火車、汽車站(場)、客運港口、機場、教育等。該規范根據三類行業的排污單位水處理設施不同特點,對排污單位的基本情況填報、廢水產排污環節、許可排放限值確定、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及自行監測要求等內容分別作出規定。
本規范不替代行業技術規范中對排污單位水處理設施的要求,有行業技術規范的,水處理設施執行行業技術規范相關規定。